开发商已经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但迟迟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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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环节。逾期办证不仅影响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适用,更有可能带来权利纠纷或权利瑕疵。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要将不动产登记事项作为一项重要事务予以关注。出现逾期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配合办证的义务,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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